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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宣传不准再提“预期收益率”
网络编辑:陈宇  发布时间:2008-4-16  【】 阅读次【评论

  严格约束理财市场 银监会颁布新规
  本报讯 因看到“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诱人而一时冲动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今后将有望大幅度减少了。4月11日,针对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规模的扩大,相伴而来的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此前市场上多数银行热衷的“预期收益率”大战,“预期收益率,相互攀比”等行为做出了严厉约束。
  《通知》解读
  ■银行不得变相代销境外基金
  规定1: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解读:这一规定,要求银行在设计、开发理财产品时,必须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其它境外理财产品。在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起点不得低于5万元,同时,潜在风险高的,还要提高理财起点门槛。
  ■销售理财产品前,必须评估客户
  规定2: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解读: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不得再出现“预期收益率”
  规定3:加强理财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解读: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同时,提及历史业绩,必须要有确凿的信息来源和时间。
  银监局将暗访理财市场
  除上述三大主要规定外,《通知》还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等进行了界定。
  更关键的是,为确保令行禁止,《通知》要求各家中、外银行必须比照《通知》自查,并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银监会。同时,银监会还责成各当地银监局对辖区理财市场进行暗访,并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暗访情况上报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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