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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优惠推动商业养老保险
市人大代表、重庆保监局副局长秦士由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以此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网络编辑:陈宇  发布时间:2008-1-30  【】 阅读次【评论

  2007年,我市保险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实现保费收入近125亿元,有效提升了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我市保险业取得如此佳绩,与重庆保监局的有效监管是密不可分。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市人大代表、重庆保监局副局长秦士由。在谦虚面对取得的成绩的同时,秦副局长表示我市在商业养老保险上应该实行税费优惠,建议以税优政策来推动我市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秦副局长介绍说,作为社会保障三大支柱体系之一的商业养老保险,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商业保险通过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满足居民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二是可以在第一、第二支柱保障不足或缺失的状态下,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第三支柱”作用,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

  他介绍说,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一般只能从福利费或税后利润中支付保险费;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也只能用税后收入支付保险费;对用于支付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也无税收优惠。而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规定,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特别是为职工购买的团体养老保险,都可以根据一定条件满足相应的税收优惠,即保险费可以从企业的成本中列支;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特别是购买养老保险、死亡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也都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而将个人所得税纳税延迟到领取保险给付金的时候,使个人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这种税收政策对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收环境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最重要的外部环境,税收政策更是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最有效手段,也是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一大瓶颈。

  秦副局长认为,面对我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必须立足实际,先行先试,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大胆试、大胆闯。通过给予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为政府解决沉重的养老财政负担。

  一是明确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规定。国家在有关文件中已提出要支持与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尚未出台具体量化的政策。建议我市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尽快制订针对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的操作细则。 

  二是考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一定额度或比例内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将会激发居民投保的热情,将部分储蓄转化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使潜在的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扩大,既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又扩大了内需,还可以更大程度地推动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此外,也可考虑采用递延纳税的方法,即缴费时免税,给付时征税,延缓政府部分当前财政收入,以解决长远的国民养老的财政负担。有消息称,上海将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地区。

  三是对企业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在国内,企业年金刚刚起步,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经过寿险公司多年的经营相对已经比较成熟,但由于缺乏税收优惠,不利于提高企业向寿险公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目前我市在《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建议将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惠及商业养老保险。

  记者 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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