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市民反映的保险霸王条款,日前,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对保险格式合同的点评。这意味着,继清理通讯、旅游行业的“霸王条款”之后,保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金身”,今年也将要被打破了。
市工商局称,届时将依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对保险合同实行强制备案,一旦发现有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条款,将提出修改建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修改;如保险公司拒绝修改,工商局将采取听证、警示、公告、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强制。
“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体现为两方面问题:
一是违法性问题条款,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与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二是不合理问题条款,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虽然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但明显不合理或有失公平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保险投诉慢慢变成热点问题 资料图片
案例分析
日前,家住江北区的王先生很郁闷:他2002年在某保险公司买了16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2004年买房时手头吃紧,便利用保险合同条款上允许中止、可在2年内申请复效的条款,将保险停了2年。复效期满前,他到保险公司去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告诉他必须先交清2年的保险费和利息,此外,他还必须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同时他还被告知复效后,他的合同要1年之后才能生效,因为复效后还有1年的等待期。
王先生说,他一听要再等1年的等待期,当时就蒙了,感觉被保险公司戏弄了。因为投保时,他已经过了1年的等待期,如今又让他等,实在受不了。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那既然要等,那这1年就不应该收取保险费,收了钱就要承担责任。然而,保险公司没同意王先生的要求。气愤之下,王先生说,他当即把保险退掉了,损失了5000多元。
分析:普遍存在“等待期”
王先生的遭遇,在保险业很普遍,实质是保险“等待期”合理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其健康险、医疗险和大病险格式条款中均规定一定时间(30天,或90天,或18天,或1年)的责任等待期,并明确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比如,某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两全保险》中规定,被保险人经诊断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说法:属于不平等条款
对此,树深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指出:保险等待期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李律师说,保险公司为了预防客户带病投保,往往设置长短不等的等待期,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自己设定的等待期内,一边收取投保人相应期限的保险费,一边却不必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很不对等,属于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
霸王1 擅自缩短索赔期限
案例:某保险公司在其《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专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霸王2对第三方的责任赖账
案例:某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专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找借口推诿、赖账。
霸王3滥用“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许多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又配套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有权解除本合同。”
专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两大基本义务,一是交纳保险费,二是合同成立前的如实告知。但这个“如实告知”应该是签合同前保险公司问什么,客户就告诉什么;保险公司不问,客户可说,也可不说。
霸王4被盗车辆声明推给客户
案例:不少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车辆附加防盗抢险的条款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登报声明。
专家:根据《保险法》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登报声明车辆失窃应属保险人为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及尽可能发现并追回被盗、抢车辆以减少损失的一种举措,属于保险人风险管理的范畴,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霸王5单方降低车险理赔标准
案例:在一些车险事故中,针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了伤害而产生施救、打官司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专家: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参与仲裁或诉讼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人不能通过设置程序上的条款即“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为自身免除或减轻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依据。另外,赔偿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霸王6指定车辆维修厂
案例:不少保险公司在其车辆保险合同中,往往指定车损维修厂。典型条款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应到保险人指定的或认可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未到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修理厂修理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专家:“由保险人指定修理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而言,是一种限定购买或服务的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而言,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霸王7车辆残值折归被保险人
案例:除少数保险公司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其车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均规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专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足额保险,保险人赔付后,受损车辆残值全部归保险人所有,如何处理保险车辆残值,当然是保险人的事情。不足额保险,保险人赔付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的残值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霸王8指定医疗、鉴定机构
案例:不少保险公司在其意外险和健康险格式条款中,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去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或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否则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专家:指定医疗、鉴定机构,与现行的法律有冲突。《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霸王9单方变更合同
案例:某公司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某某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专家: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根据合同签订必须双方意思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先必须与客户协商,客户愿意合同可以续签,不愿意的,应协商解除合同。
本组稿件由记者 刘定云 胡顺涛 实习生 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