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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公布典型消费纠纷案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6-3-15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钟臻)昨日,市一中院对外发布了一批涉及消费者侵权纠纷案。市一中院的法官称: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能给市民提个醒,在消费时一定要谨慎,看清了再“出手”。另外,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别忘了不要损害他人利益。

发布一:“终身减肥”加盟店人去楼空

    去年5月17日,合川刘女士缴2400元与重庆一美容服务公司(下称“美容公司”)合川加盟店——化化美体院(化名)签订了终身减肥合同,美体院为刘开据了盖有美容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合同约定:刘缴费后,美体院将为其提供终身减肥服务。
    但几日后,当刘女士前去减肥治疗时,发现美体院已人去楼空。刘向工商局12315投诉,并与化化美体院的上家——美容公司见面,但因赔偿金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刘女士将美容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总店退还全部减肥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与化化美体院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美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由总店返还刘女士减肥款2400元。

发布二:消费者火锅店内摔伤获赔5.9万

    2003年10月11日,章林(化名)与亲友在我市一火锅店铜梁分店就餐。就餐时,章刚起身就摔倒在餐桌旁受伤。经医生诊断,章左股骨颈骨折,被鉴定为伤残九级。
    章为讨要医疗费,将铜梁分店与该火锅总店告上了铜梁法院,称因铜梁分店的店堂地面湿滑,造成他摔倒致残,要求总店与分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章林到火锅店就餐,就与火锅店形成了消费和服务的关系。法院判决:火锅总店和铜梁分店共同赔偿章林医药费、续医费等共计5.9万余元。

发布三:幼儿园摔伤 园方赔了八千多

    2003年,五岁的美美(化名)在巴南区花溪镇一幼儿园上学。同年12月26日下午5时许,美美在幼儿园内玩耍时不慎摔倒,致右手肘关节骨折。
    2004年7月6日,美美被父母送到儿童医院检查时发现其曾受伤的手臂出现畸形,右肘出现内翻。美美父母即就如何对美美的手臂进行医治多次找幼儿园协商,但幼儿园均不理睬。美美父母只好将幼儿园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美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前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园方对其负有管理之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园方支付美美医疗费、后续手术费等共计8750元(有相关部门的估算)。

发布四:律师状告当事人追讨律师费

    2002年9月23日,刘先生给犯故意伤害罪的儿子在沙坪坝歌乐山一律师事务所请了一名律师。刘先生与律师事务所还签订了有关合同。 双方约定:要是通过龚律师的辩护,能让刘力的刑期从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刘先生将支付该所风险辩护费4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便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万律师费。事后,龚律师通过辩护,让刘力从无期改判至有期徒刑10年。但此时的刘先生却不“认账”了。一审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出庭辩护的义务,且达到了约定的目的,被告未按约支付律师费,理应承担责任。遂法院判决,刘先生应支付所欠律师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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