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重庆市民要状告南方都市报社和该社记者张晓舟,状纸应该怎么写呢?有网友虚拟了一份,供参考。
原告:重庆市3200万市民
被告:南方都市报社
被告:张晓舟,男,汉族。南方都市报社记者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中国教育报》及《重庆日报》、《重庆商报》、《重庆晨报》、《重庆晚报》、HL网、大渝网等重庆媒体向原告道歉。道歉信内容应征得原告同意;
2.二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元;
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记者张晓舟撰写的题为《弄他!弄他!重庆就是一座很“搞”的城市》的文章。极大的损害了重庆3200万人民的声誉。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以维护本市的良好声誉和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xx法院
具状人:重庆市3200万人民
本文属虚构请勿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