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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胎儿是兔唇 妈妈不要他
广东孕妇网上发帖叙述引产经历 网友指责她扼杀生命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6-8-29 【】 阅读次【评论

    4月18日,新桥医院,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正陪着被遗弃的兔唇婴儿,等待接受治疗  记者 唐明 摄(资料图片)

    一篇《引产日记》近日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日记”记录一位准妈妈检查发现胎儿是兔唇,经历心灵挣扎后引产的全过程。有生理缺陷的胎儿,母亲是否该让其出生?新浪、QQ论坛等就此设立讨论专题,在正反方激烈辩论的同时,也有网友提出此事子虚乌有。

原帖摘录  帖子叙述引产经历

    发帖者网名为“爱上飞鸟的鱼521”。帖子中说,“7月11日这一天是我按照围产规定做彩超排畸的日子,一阵扫描过后,医生轻轻的说:唇裂,3毫米。我的心一抖。”
    “我一抬头便可看到显示器中胎儿的情况,他在我腹中不断地转动着,挥舞着他的小手和小脚,时而打着哈欠。是个多么聪明可爱的孩子啊,尽管这样,我还是在他张嘴打哈欠的一刹那看到他的小嘴确实有着裂口,仪器显示的数据是断口最小处3毫米,最大处7毫米,并且断口直至鼻孔,我的心越来越沉,越来越痛。”
    “那天晚上,我整晚都在网上查询着有关唇鄂裂的相关知识,心情是无法言喻的沉重,有着唇裂的孩子多半是伴有鄂裂的,有着唇鄂裂的孩子会进食困难,以及先天语言障碍,自卑而又自闭。”
    “我闭上了眼睛,让自己冷静下来,难道要让我的孩子一辈子活在自卑和别人异样的眼神中吗?我打电话给了父母和先生,他们都劝我放弃这个孩子,而我也已打算放弃这个孩子,我想在天之灵,我可怜的孩子一定会明白我的苦心的。”
    “爱上飞鸟的鱼521”说,注射引产药后,经历了9小时的疼痛,一个白白的胎儿身体落在了产床上。

网络声音

反对:那是扼杀生命

    署名“职业八婆”的网友在新浪论坛里发帖言辞激烈:“6个月的胎儿已经是活生生的生命,会不时在母亲的腹中,用小拳头、小脚丫表达对母亲的依赖和喜爱,而他,还来不及啼哭一声,就被扼杀。一个手刃亲儿的母亲说她很痛苦,于我看来,和一个杀人犯说他不是故意的,一样可笑可鄙可恨!”
    一位署名“医生”的网友从专业角度提出质疑说:“兔唇并非很严重的残疾,是可以治疗的,难道你的医生没有告诉你吗?”新浪论坛中有四成网友持反对观点。

赞成:对孩子这是解脱

    六成网友则表示支持,网友“蜡笔小邪”认为,“不论如何,兔唇是残疾吧?你不是说尊重生命吗?尊重的起点就是,不要让他们得到不公平待遇!‘爱上飞鸟的鱼521’不过是从最基本的掐掉了一个畸形的生命必然的潜在的痛苦,他来到人间就不能和正常人一样的过日子、追求人生。”
    女作家陈岚也参与到此次讨论中,她认为,“哪怕以神圣的名义,你也不能把公共道德的嘴巴伸到女性的子宫里去——那是她的器官,那是她的身体,你管不着。”

质疑:纯属编故事?

    也有网友质疑帖子的真实性。“也许就是网站编造的一个故事,来赚取点击率,网友们却争得面红耳赤!”一名网友26日发帖认为,这么隐私的事拿到网上来说太不和情理了。
    记者在新浪论坛看到,“爱上飞鸟的鱼521”,其联系方式显示为“不详”。昨天,该版版主“独龙先生”表示:“她是与我们有过联系。我来帮你沟通一下。”
  随后记者仍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独龙先生”只发来一段他与“爱上飞鸟的鱼521”的聊天记录,对方回答说,“我不想有什么采访”。

相关链接

胎儿“生命权”法律无界定

    据悉,目前很多国家都对胎儿的法律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刑法中甚至规定有堕胎罪。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此规定。
    最近刚刚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换句话说,只要准妈妈不是居于男女性别问题选择而引产或堕胎,从法律角度来说她的引产行为不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记者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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