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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领刑11年
法院一审认定,侯伍杰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8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6-9-19 【】 阅读次【评论

侯伍杰  资料图片

    据山西青年报消息 昨日,中共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一审宣判,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侯伍杰在担任中共山西省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另案处理)希望晋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请托,并于200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其办公室分三次收受邵建伟给与的美元10万元和价值港币5万余元的百达菲利手表一块,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
    案发后,侯伍杰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侯伍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8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鉴于侯伍杰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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