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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归属未约定归业主共有
网络编辑:陈宇  发布时间:2005-10-23 【】 阅读次【评论

--《物权法》草案--
车库归属未约定归业主共有

  据新华社电 广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昨日迎来第四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修改情况的汇报。鉴于车库无论是购买还是承租,都有合同约定,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非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续期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使用权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社团不动产和动产要受保护
  关于社会团体的财产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前公证应凭自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谈到关于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必须办理公证的问题时指出,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便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一道手续,并且逐步实行统一登记,草案对此已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标的收费。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
城镇集体财产归属暂难界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其形成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目前很难对其归属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这个问题尚需通过深化改革,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的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可以适用草案关于共有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享有权利,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业主共有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要被起诉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会所不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
  由于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删去了有关会所归属的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予补偿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征城市居民房屋要保障居住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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