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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记者 刘嵩 摄 (资料图片)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日前,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种情形 先行垫付伤亡费用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抢救费用 一般垫付前三天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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