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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附近企业严禁复产
发布时间:2008-6-22 【 】 阅读次【评论

  据新京报 环境保护部发布《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规定,位于居民安置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企业,严禁恢复生产。

  该标准提出了几类禁止或暂缓恢复生产的情形。位于饮用水水源或临时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而且排放废水或储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禁止恢复生产。对于位于临时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待临时应急饮用水水源撤销后可以申请恢复生产。

  位于应急或临时居民安置区、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企业,以及原先位于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等环境敏感区内的企业严禁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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