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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定我作弊必须先听我申辩
我国首部考试法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讨论稿有11条款保护考生权益,招生政策有重大变化必须听证
网络编辑:任泽川  发布时间:2005-10-28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金蓉)我市考生即将拥有“尚方宝剑”——《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考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直接依此提出经济赔偿;要认定考生作弊,要先听考生陈述。昨日该条例在市招办进行了第8次讨论。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全国各地正在密切关注我市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
认定作弊 先听考生陈述
  市招办主任李化德介绍,考生是弱势群体,因此条例整整用11个条款来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还为考生开通了一条法律救济通道。比如,考生作弊等违规行为,以前考生是没有发言权的,监考老师和考试机构说你作弊就是作弊。而条例明确表示,在对考生进行作弊认定前,考生有权陈述申辩,说明自己没有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必须要先听考生的陈述后再作出决定,考生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该考生如果还是被认定作弊,则还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起诉作出决定的机构。
权益受损 可打官司索赔
  对于被认定作弊的考生,如果法院判决他没有作弊,因为考试机构误判而影响了其入学,则可以依条例向考试机构提起索赔。按条例规定,因考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使考生权益受到损害,考生有权提出经济赔偿。
  比如说,一名考生,本来的加分应该是20分,但招办只给他加了5分,致使他没被重点大学录取,这时,考生可以依条例提出经济赔偿。而目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赔无法可依,工作人员最多受个处分,考生则只有吃闷亏。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考试。去年垫江高考学生张仁龙被老师扣押准考证一案,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扣证违反了我国《宪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判决学校赔偿张仁龙1.5万余元。条例出台后,法院判决可直接依例判决。
招生政策 变化大要听证
  以前,招生政策有重大变化,往往都是招生机构说了算,条例出台后,涉及考生利益的招生政策如有重大变化,如加分政策的调整,加分范围的取消或者调整,参考权的调整等,招办都需要举行有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参与的听证会,以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处罚枪手 开除学籍公职
  考试越来越多,“枪手”也越来越活跃,现有的规章制度,对“枪手”的管理是空白,根本无法对枪手进行处罚,发现枪手,只能是请他出考场,取消“枪手”的“老板”的考试成绩。条例对“枪手”有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校大学生当“枪手”或者请人当“枪手”,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开除学籍。在职人员当“枪手”或者请“枪手”的,单位要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试卷雷同 取消考区资格
  据悉,在现有的考试规章制度中,如果考区发生了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违规行为,取消考区资格。在条例中,对考区的管理和监督延伸到了评卷阶段。即使当场没有抓到作弊的现行,但是在评卷时,发现同一考场出现三分之一以上的雷同试卷,将取消考区资格。

——新闻背景——
规范考试行为我国无法可依

  国家级考试包括高考、中考、自考、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人高考、非学历职业资格考试、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司法考试等,我市每年要举行36场国家考试,涉及200多万考生。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考试行为的法律法规。对考生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无法可依,考生权益的保护也无法可依。 记者 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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