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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08-5-20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见习记者 陈俊梅)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出紧急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表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5月12日,四川、重庆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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