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代表吕忠梅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主要法律之一。昨日,两会内外多位专家围绕这项法律分析认为,目前很多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一些违法行政不能有效制止,百姓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维护。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尽快改变这一状况。
行诉法不适应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行时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因为老百姓终于可以“告官”了。但时隔18年之后,相对于我国行政理念的转变,这部法律的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最突出的问题是“官本位”色彩浓厚。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举例说,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老百姓不满意政府的某项行政行为,法院只能判定政府“对”或“错”,没有中间途径可走。而目前广泛出现的劳动、社保、拆迁、征地、环保等纠纷,多方利益纠葛,常常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法院这样简单裁判,往往是定了性却不能根本解决争议,所谓“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我国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行政机关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其要义是“以人为本”。在传统法治理念下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已不适应这一要求,如不尽快修订,将来会成为制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