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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权限怎么界定 问题 香港网民谴责在这场混乱中努力维持秩序的警方;吉林警方“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思考 香港律师,太平绅士,湾仔区议会主席黄英琦:主要是选择性执法及太高调的手法引起民愤。执法部门应正视其他同样泛滥的网上色情信息,而不应选择性地执法。 资深传媒人梁文道:根据香港法律,当事人可以声明东西是属于他的,申请禁制令。但当事人没有这么做,警察就更没有依据抓人。一般对淫亵物品的检控,警察很少主动执法,一般是有人投诉,才采取措施。警察为了显示自己的确做了事情,行动过于粗莽。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邵建:吉林警方的语言表述,像极了家长吓唬孩子的口吻。什么叫“尽量不要动”,动了又如何?在法治国家,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 网络责任如何建立 问题 在中国内地的某网上社区,一个与艳照门相关的热帖(包含图片)一度被删除,而版主则逆向操作保护帖子。 思考 凤凰网评论频道编辑彭远文:“艳照门”的传播过程有这样三个步骤:网民发布、传统媒体介入、网络媒体再次放大。从中可以看到,网络媒体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大型网站的影响力已不亚于绝大多数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然而,如果说传统媒体尚有行业自律、新闻伦理的约束,网络媒体与之比较相差甚远。 在我看来,在对社会中责任的担当方面,网络媒体大概还处于传统媒体初期阶段。60年前,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所以,“艳照门”后也要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网络新闻界。 梁文道:调查表明,70%的受访网民认为陈冠希是罪魁祸首,反过来认为自己传播这些照片是没有罪的。网民向来有一个基本概念:任何东西一上网,就成了公共资源了。网络空间既有公共又有私人性质的状态,我们对此缺乏理解和把握。 网络秩序如何建构 问题 互联网需要规范和秩序吗? 思考 梁文道:我真觉得现在谈秩序还太远。我们传统的价值观遇到网络的冲击,整个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甚至法律制度都面临挑战。这个革命还没有结束,并且它的变化发展太快,有关的严肃研究刚出来,它又变了一个样子……我们处在一个非常混淆的、没人知道怎样才好的年代。 香港《亚洲周刊》总编辑邱立本:网络需要控制的主要是色情与暴力。譬如,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发布儿童色情内容就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我觉得网络的规范基本上应该与网外社会一样。我想网民的知情权和基本的规范要有一个平衡。本版文章综合自《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