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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超40小时要付加班费
主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680元,低于最低标准可举报
发布时间:2008-4-2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工资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的通知》称,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主城区为680元。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以前有一些企业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等,但个别企业的基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当职工加班就以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样就剥削了职工的利益。今后,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同时,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假如企业在渝中区,而劳动者工作却在万州,其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应以渝中区的为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将受到处罚。
  此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中班、夜班津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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