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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上调15%
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7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等的人员
发布时间:2008-1-22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廖松)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上调15% 一级每月最低可领865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称,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7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据悉,此项政策从去年7月1日起执行。
  “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保障成为一大难题。”市劳动保障局介绍,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增长15%,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20%。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见图)。
  “上调部分待遇将补发到工伤职工手中。”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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