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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放学途中溺亡幼儿园赔偿1.9万元
发布时间:2009-11-3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杨玥 通讯员 向亮)5龄童放学途中意外溺水身亡,云阳县法院以幼儿园没有按规定建立幼儿上下学时的交接制度为由,日前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1.9万余元。

  现年5岁的小童(化名)因父母在外务工,一直跟着外公、外婆在云阳县双江镇黄岭村生活。今年5月15日上午,年迈的张婆婆匆忙往学校赶,因为外孙小童11点就放学了。由于有事耽搁了,她11点40分左右到达学校,却发现小童已经独自离开。张婆婆赶紧四处寻找。在回家的反方向、距学校约800米处的一条河沟里,她惊恐地发现,小童倒在河里已经没有了呼吸,她一把抱起外孙就朝村卫生院跑去,医生们全力抢救仍没能将小童救活。随后,小童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等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童的监护人未按时到校接送年仅五周岁的小孩,监护不力,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而学校未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幼儿上下学时的交接制度,致其幼儿班的学生独自回家时溺水身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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