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珏 实习生 朱堂宗)2008年4月25日,重庆市川渝清洁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公司)职工王兴兰在南岸区三公里半马路边做清洁时,被一辆牌照为渝B29176的货车撞倒后不治身亡。当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其赔付了5万元赔偿金。谁料川渝公司收到这笔钱后,虽然死者家属在1年时间里多次索要,该公司却一直拒绝把钱支付给死者家属。无奈之下,王兴兰的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在今年9月底的庭审中,对于王兴兰家属的说法,川渝公司辩称,他们公司的投保员工中并无死者名字,且死者家属提供的保险合同号与公司的投保号不一致,因此他们拒绝支付赔偿金。对此,南岸区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川渝公司是投保人,死者王兴兰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王兴兰的母亲黄述碧,对于川渝公司所称的投保员工中并无死者和投保号不一致一说,与事实不符。因此,在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支付给川渝公司后,该公司理应将钱支付给黄述碧。昨日,记者获悉,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兴兰家属胜诉。目前,王兴兰的丈夫和母亲已全额拿到了5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