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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秦凌)一男子不顾全车乘客的安危去抓扯司机,致使行进中的大巴车失控,险些坠桥。5月6日,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唐树根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公交公司车辆损失23480元。 今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唐树根和女友在万州三峡购物城登上一辆从五桥开往周家坝的渝AF0346大巴车,准备前往流水大桥。当车行至流水大桥时,唐要求下车,被大巴车驾驶员饶某告知:车未到站,不能下车。唐不理会,非要下车,大巴车驾驶员和车上乘客先后对唐进行劝阻,但唐还是走到驾驶员饶某身后,用手抓住饶右肩和胸部向后拖。因饶双手离开方向盘,导致大巴车失控向流水大桥左侧驶去,车头冲上路沿石后悬于桥身外侧方停下。 据悉,当时车上有10余名乘客,有的乘客因情况危急准备跳窗自救。事故造成车上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大巴车车头、公路旁的路灯以及不锈钢人行护栏被损毁。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树根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于不顾,对正在行驶的大巴车驾驶员进行暴力干扰,导致大巴车失控冲上大桥路沿石,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法院认为,因被告人唐树根的犯罪行为致雅高公司财产损害,应由其予以赔偿。但雅高公司提出的停运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