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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前拆除广告护栏 管委会被判赔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8-4-3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朱希)广告公司同一工业园区管委会签下合约,约定可以经营护栏7年。不想经营一年后,就因相关部门要求拆除,但双方在赔偿等问题上协商无果,闹上法院。广告公司向园区管委会索赔44万余元。昨日,该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作出判决,由管委会赔偿广告公司共计4万余元。
  2003年12月,我市一家广告公司与渝北一工业园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签订了经济协作合同。双方约定:管委会允许广告公司自行投资在科技产业开发区两个地点路口设置带广告媒体的人行护栏,并可无偿使用护栏上的广告媒体对外进行招商,经营期为7年。倘若遇市政设施调整,导致护栏无法利用,管委会应允该公司在开发区其他利于户外广告媒体发布的位置,设置其他形式的广告媒体予以补偿。要是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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