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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钟臻)为尽快与恋人结婚,男子张某将自己的房子低价卖给对方的女儿,但最终由于性格不合还是分了手,张某将王某母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合同。4月11日,江北区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2006年10月,张某经人介绍和已有一女的女子王某恋爱,很快谈及结婚事宜。期间,王某要求张某将他的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女儿小王。“心想结婚后就是一家人了,房主是哪个都无所谓”。张某在庭上称,为了表示对王某的真心,他低价卖了房子,并与王约定结婚。经商定,11月,张某将房子以1.34万元的总价卖给小王,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王借口推诿。12月,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随后,张某认为王某母女以结婚为由对自己进行欺诈,遂起诉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近50平方米,价值15万的房子才卖了1.34万元,我亏惨了。”在庭上,张某认为房屋买卖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小王对此表示,房子实际价值只有七八万元,虽然合同约定房价是1.34万元,但去年她与张某再次签订了协议,约定将一辆新买的“长安之星”过户给张某抵房款差价,以车抵房款,所以不存在价值差异大、显失公平的问题。庭上,小王出具了当初与张某签订的长安车过户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合法,并且张某称其房屋系王某同意与其结婚为基础,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