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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男子 家属获赔3.6万
判决参照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终结“撞了白撞”
发布时间:2008-3-27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聂超   实习生 冯世增)昨天,綦江文龙街道沙溪村村民柯世立翻出几天前生效的判决书,准备到綦江火车站领取赔偿。去年,他18岁的儿子被火车撞死。上月,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参照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终审判赔他3.6万元。

  去年2月10日,柯世立的儿子小飞(化名)从重庆回綦江,试图穿过綦江火车站两个站台间的铁路,到离站不远的外婆家,给外婆送点礼物,正当他横穿铁轨时,一辆从后面驶来的火车当场将他撞死。

  事发后,柯世立起诉成都铁路局,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万元。他认为,儿子穿过铁路出事,是因没有站方工作人员制止,车站管理失职。法庭上,铁路方称,站台一带设有禁止外人横穿铁路的警示标志,小飞无视禁行标志穿越铁路被撞,按1979年出台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方无责。

  法院一审认为,火车站是旅客集中的出入场地,铁路部门应防止无关人员出入站台。小飞穿过站台并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应承担部分管理责任。法院判决,成都铁路局赔偿3.635万元。

  一审判决后,成都铁路局不服,上诉至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成铁中院终审认为,小飞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应预知横穿铁路时将带来的后果,因此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綦江车站虽设有警示标志,但对出入站台管理不严,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参照新《条例》,2月28日宣判,驳回成都铁路局的上诉请求。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毅认为,此案参照新《条例》,法院终审判决3.6万元,标志着老“铁规”中火车撞人“撞了白撞”规定的终结,具有标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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