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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告《知音》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08-3-26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双全 实习 生王曦)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的忠县男子闫光富,状告《知音》杂志侵犯名誉权一案,原定明日在忠县法院开庭审理。昨日,记者从忠县法院获悉,由于《知音》杂志提出管辖异议,此案将延期审理。

  闫光富原是忠县一建筑老板,在与该县李某的经济往来中欠下李债务本息100余万元,去年5月31日下午,闫光富邀约李某到其家中算账,却持钢管将其砸死并抛尸。今年2月,《知音》杂志2008年第5期刊登了忠县男子闫光富与杀害当地某建筑老板的恩恩怨怨,报道中还写了闫光富“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光富认为这些内容“属虚构”,遂起诉《知音》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并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忠县法院受理后原定明日开庭。

  昨日,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知音》杂志对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由湖北武昌区法院审理。该院对《知音》杂志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对方的请求。承办法官称,目前该裁定尚未生效,如果《知音》杂志社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上诉被驳回,此案仍将由忠县法院审理。他还透露,届时此案可能在监狱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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