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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缴医保费下限增51.6元

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医保费单位漏报仍须补缴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7-5-11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补缴离职人员在职期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从即日起,经查证用人单位存在少报缴费基数或缴费人数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如果稽核时单位职工因辞职等原因已经离开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仍须按规定为离职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保险费差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市级统筹区的补缴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少报或补报本人基数的8%补缴;大额医疗互助金按少报或补报本人基数的1%补缴。被稽核单位离职职工,可到原用人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张自己对单位补缴中应享有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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