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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 周芾蓉)两名同学上体育课时抢篮球发生碰撞,一同学骨折受伤,后受伤同学上诉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抢篮球的同学均不应承担过错和赔偿责任,但须给予一定补偿。 2004年10月25日下午,垫江某中学初三·三班上体育课,在体育老师徐某强调安全及其他事项解散后,安排男同学自由活动。此时,刘洪(化名)、吴小(化名)等人组织同学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吴小、刘洪二人为争抢篮球,发生碰撞,后致刘洪身体受伤,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前后治疗共用去医疗费8320.94元。 刘洪以体育老师徐某对男同学自由活动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体育老师及吴小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激烈的对抗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行为,刘洪参加该项活动系自愿行为,在参加时,其应当能意识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该危险性除对方有过错外,其危险均属自愿承担的范围,认为三被告均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参加篮球运动与吴小发生碰撞时,身体确系受到了伤害,被告吴小应对刘洪身体受到的伤害给予一定的补偿。据此,遂依法判决由吴小补偿19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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