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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矿难四矿主被判刑
网络编辑:邓晓娟  发布时间:2005-8-5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秦凌 通讯员 朱兰)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导致19名矿工死亡,8月3日下午,经奉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17”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宣判,四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奉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坤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谷耀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彭国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熊兴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据奉节县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坤平、彭国恒、谷耀成和熊兴家等人合伙开办苏龙寺煤矿。但该矿矿长、井下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也未经任何培训便下井作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
    今年3月1日,奉节县新政乡政府对苏龙寺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7项安全指标不合格,对矿井进行了查封。但煤矿法人代表熊兴家等人仍违法生产。
    3月17日上午,奉节县煤管局对该煤矿检查时,又发出了责令停产的整改通知书,但另一矿主尹坤平等人仍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最后当日下午2时30分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9名矿工遇难。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管理人员全部逃匿现场。经专家鉴定,“3·17”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法组织生产,主井底巷长达270米,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局部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煤矿开采布局不合理等原因。
    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组织生产,不顾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造成的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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