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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女友不成起诉介绍人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5-10-12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见习记者 周芾蓉)本是朋友,但为了一桩口头介绍女友的承诺,两人竟对簿公堂。昨日,武隆县法院审理了该起介绍女友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活动经费”。
    原告陈某年已43岁,一直未成家。今年4月12日与邻居张大姐协商,由张某在其老家四川省西昌市帮其找老婆,为此,陈某将支付一笔活动经费。不过,双方约定,该笔费用如介绍成功将作为张某的报酬,若不成功则退还陈某。次日,陈某将720元钱交付张某作为介绍女友的活动经费。5月3日,张某在西昌致电陈某称,已物色了3个25岁左右的姑娘,须增加见面费。陈某闻此,立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1100元钱。之后,张某并没有为陈某介绍女友。今年7月,张某回到武隆,只字未提该事,也不退还“活动经费”。无奈,陈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某辩称,即使收受了费用,也属于办理委托事项的合理支出,不应退还。后三位证人证实,陈某确实分批支付了1820元给张某,张某收到钱后,并没有给陈某介绍女朋友。为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委托被告张某为其介绍女朋友,并给付报酬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如介绍不成功则由被告退还原告给付的费用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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