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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计划资金不得超2亿元
发布时间:2008-6-2 【 】 阅读次【评论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使之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所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
  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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