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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误导将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5-8-24 【】 阅读次【评论

    23日再次提请中国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的部门、单位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只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表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23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对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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