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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拿钱失踪市场管理者赔钱
市消委称:我市商场先行赔付制度尚未建立
网络编辑:任泽川  发布时间:2005-8-25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唐凤灵)消费者陈先生心里很不平衡:和人家买同样牌子的楼梯、同样是预付定金后,地点不一样,人家全额获赔,自己却分文无收,凭什么?市消委有关人士昨日表示,因我市目前尚无“市场管理者先行赔付制度”,市场可自愿高于法规先行赔付,也可平行于法规不予赔付。
  记者昨日从对顾客进行赔付的建材城获悉,他们发现他们商场的经营户失踪,还带走了9名消费者共三万余元定金。由于商场有“全负责制”(经营户出现问题商场先行赔付)承诺,上月底,在工商部门及消协监督下,他们首期退还了部分消费者定金一万余元。
  市消委投诉部人士昨日指出,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找不到销售者,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再由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有些商场出于自身经营考虑,可以作出高于《消法》的承诺,但不先行赔付也没错。市鼎凌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只有上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首创了“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但也还在审议中,尚未实施,其他城市均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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