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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标价卖价相差超30%
发布时间:2007-7-13 【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刘芳芳)一款液晶彩电在商场内的标价为1.5万元,讲价后9900元就可买走。物价局相关人士称,商场此举涉嫌价格歧视,也提醒消费者购买液晶彩电时多比较价格。
  消费者黄小姐说,昨天下午,她在江北某商场看中了一款最新的液晶电视,标价为1.5万元,销售小姐告诉她可以打折,现在买只要11000元,她立刻付钱买下该款彩电。她跟同事说到此事,对方称两天前也在该商场买了同一款液晶彩电,但价格仅为9900元。
  黄女士称:“我从来都认为商场的东西除了打折,标多少就卖多少。”市物价局价格监察分局吴中明副局长说,商家所卖的商品价格未超过标价,就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只要低于所标价格,卖多少钱都是合法的,这种行为只能算价格歧视。市消委副秘书长罗霞也提醒消费者,在目前商品市场化的前提下,商品价格有所浮动,在商场内消费者都可尝试讲价。特别是购买家电等大件物品时,更要仔细调查市场情况后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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