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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燃油附加费将恢复
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未明确表示将加收该项费用
网络编辑:  发布时间:2005-7-29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钟扬 吴从斌)昨天下午国家发改委及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费,由此可能带来国内航线票价20或40元的价格浮动。但到记者发稿时为止,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将加收该项费用。
机票价格可能全面上浮
    紧急通知规定,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20元/人;800公里(含)以上航段,40元/人。该费用将在出售机票同时进行加收。
    发改委价格处就此表示,恢复燃油附加费的是为了适当缓解油价上涨给航空公司增加的压力。据了解,国家在去年4月实施《民航国内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时取消了该项收费。据民航总局统计,今年1-5月份国内航空公司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则达35.4亿元,累计亏损3.4亿元,而上周五每吨航油价格再度上调200元。
    据了解,恢复燃油附加费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之前已提前购票的旅客将不再补收。
航空公司慎重以待
    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没有航空公司就是否收取燃油附加费作出最后决定。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部有关人士表示:“通知并未做出强制性要求,航空公司可以自己选择。”
    “通过附加费转嫁成本压力固然是航空企业所希望的,但由此带来的价格上涨必然会影响上座率。”春秋航空公司发言人称。
    但上海航空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就此认为,40元的附加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多,航空公司恢复收取该项费用的可能性较大,但各航空公司会就此达成统一行动协议。

国际航线行李损失不按重量算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7月31日在我国生效

    本报讯(记者 钟扬)昨日来自国家民航总局的消息称,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张亚峰接到国际民航组织秘书的正式通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于本月31日正式在我国生效。这意味着所有承运国际航线企业下月起将按照国际公约在相应航线中执行新的赔偿标准,其中旅客伤亡的最高赔偿将由75000美金提高到13.5万美元。
    据悉,该项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就此取代实施了70年的华沙公约。今年2月28日经过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在我国实施。
    按照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国际航班上旅客发生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都应做出赔偿,其赔偿限额为13.5万美元;同时新公约还规定,如果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该限额的赔偿。民航总局有关人士就此认为,新的公约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
    记者从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了解到,我国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涉及的空难赔负远不止75000美元,国内许多航空公司都是据与遇难者家属协商后进行赔偿,金额一般都会超过10万美金。
    新公约还就行礼、航班延误等问题作出新的赔偿规定。行李损失不再按重量计算,旅客因行李损失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为1350美元;因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旅客,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为4150美元。
    业内有关人士就此表示,新公约在举证责任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旅客,航空公司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新公约为适应现代电子技术需要,允许使用任何保存旅客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的手段,包括电子手段。这一点明确了电子机票作为运输凭证的合法性。”民航总局有关人士就此举例表示,如在旅客运输中,出具个人客票不再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只要是电子售票网络中予以记录的都将得到认可,电脑信息中只需表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至少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在货物运输中,也同样引入了电子凭证。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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