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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收保全财物可特殊处理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7-3-13 【】 阅读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梁龄)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3月5日起,税务机关在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特殊情形的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据悉,财物有特殊情形的包括: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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