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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历史欠税被批豁免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7-1-9 【】 阅读次【评论

    近日,记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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