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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严控场外交易
国资委:向外商转让须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网络编辑:赵翔宇  发布时间:2007-1-30 【】 阅读次【评论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而不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国资委、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要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通知》旨在具体环节堵漏
    《通知》明确,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通知》是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做出的补充和细化,旨在具体的环节上堵住漏洞。3号令中,规定对一些特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漏洞,使产权交易中出现了较多的纠纷。
关键行业外资不得控股
    为此,这一次《通知》明确了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针对自行下放协议转让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强调,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价格环节,《通知》明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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